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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衡宇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条约履约及工程价款调解的指导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衡宇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条约履约及工程价款调解的指导意见

  • 分类:行业新闻
  • 作者:
  • 来源:江苏省装置行业协会
  • 宣布时间:2020-05-27
  • 会见量:0

【提要描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衡宇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条约履约及工程价款调解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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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江苏省装置行业协会
  • 宣布时间: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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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2020-03-19

 

苏建价〔202020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积极有序推进衡宇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实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正当权益,凭据有关执法、规则划定,凭据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危害的原则,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衡宇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约及工程价款调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设区市结合外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请各设区市结合外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请各设区市结合外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用度增加,适用条约不可抗力相关条款划定。条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划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园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质料和临时设施摊销用度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担负;留在施工园地的须要治理人员和守卫人员的用度由发包人担负。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爆发的工程清理、修复用度增加,由发包人担负。

 

4.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宁静。赶工天数凌驾剩余工期10%的必须体例专项施工计划,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宁静等包管步伐,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用度由发包人担负。

 

二、在我省自2020124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划定计取。施工条约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用度盘算有明确约定的按条约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用度支出,包括按划定支付的隔离视察期间的工人人为,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计划,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步伐项目费由发包人担负。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爆发的人工、质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凭据条约约定的价款调解的相关条款执行。条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凭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增补协议,合理确订价格调解步伐。

 

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条约签订历程中,应增强危害防备意识,充分考虑人工、质料设备、机械用度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危害控制条款,明确危害分担原则,切实包管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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